江苏省土地规划机构评价推荐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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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江苏省土地规划机构评价推荐办法
发文部门:江苏省土地学会
发文字号:苏土学〔2015〕23号
发文日期:2015年10月22日
文件级别:省级
文件类别:规范性文件
正文: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土地规划机构的评价推荐工作,提高土地规划机构从业水平,保证规划成果质量,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中国土地学会土地学发办字〔2012〕11号)和《江苏省土地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以及其他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设计、评估、论证、咨询等业务的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土地规划机构评价推荐,进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
需要编制、设计、评估、论证土地利用规划或者咨询相关业务的单位可以优先从推荐名录中选择土地规划机构。
第三条 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中国土地学会组织开展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的评价推荐工作。
江苏省土地学会组织开展土地规划乙级、丙级机构推荐名录的评价推荐工作。
第四条 申请加入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的机构,应当符合中国土地学会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加入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10%,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管理、城市与区域规划、地理,下同)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包括农学、工程、环境、生态、法律、经济、管理、信息、遥感等,下同)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拥有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评估、咨询等规划相关业务的良好工作业绩,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8项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业务项目;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和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技术装备,具备与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六条 申请加入土地规划丙级机构推荐名录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和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技术装备,具备与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七条 首次申请加入推荐名录的土地规划机构,申请的等级从丙级开始。
第八条 土地规划甲级机构的评价推荐工作,按照中国土地学会的要求办理。
土地规划乙级、丙级机构的评价推荐每年定期受理,集中评审,受理时间由省土地学会确定并公告。
第九条 申报加入土地规划乙级、丙级机构推荐名录的机构,应当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省土地学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规划机构评价推荐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企业营业执照、机构组织代码表、税务登记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已经发放的土地规划乙级或者丙级机构评价推荐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从事规划业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等;
(五)承担过的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规划成果,项目委托书、合同,专家论证意见、部门验收意见,获奖证书和有关学术成果等;
(六)办公场所证明、固定资产证明以及满足规划编制需要的设备清单等;
(七)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和继续教育培训的有关材料等。
第十条 申报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经查实,申报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所报材料不予受理,原持有的评价推荐证书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报机构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由省土地学会受理其申请。
第十二条 省土地学会自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第十三条 省土地学会在受理评价推荐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评审后拟认定的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在省土地学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省土地学会发布推荐名录,并颁发评价推荐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省土地学会应当对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第十四条 土地规划机构乙级、丙级评价推荐证书有效期均为4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评价推荐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省土地学会申请延续,并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省土地学会对申请延续评价推荐证书的土地规划机构进行审核,符合原推荐名录等级条件的,在收回原评价推荐证书的同时,换发新的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逾有效期未提出申请的机构,原评价推荐证书一律无效。
第十五条 土地规划丙级机构从业满2年,符合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
第十六条 土地规划乙级、丙级机构评价推荐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向省土地学会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已经列入推荐名录的土地规划机构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评价推荐单位办理评价推荐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重新申请加入推荐名录。
第十八条 已经列入推荐名录的土地规划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到原评价推荐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已经列入推荐名录的土地规划机构因歇业、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从业活动的,应当到原评价推荐单位办理评价推荐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聘用或者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2 家以上(含2家)的土地规划机构执业。
第二十一条 已经列入推荐名录的土地规划机构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设计、评估、论证、咨询等业务,以及所提交的工作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标准规范。
禁止已经列入推荐名录的土地规划机构转包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设计、评估、论证、咨询等业务。
第二十二条 省土地学会加强对已经列入推荐名录的土地规划机构从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已经列入推荐名录的土地规划机构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土地学会报送上年度从业情况和业绩报告表。
第二十三条 省土地学会组织已经列入推荐名录的土地规划机构开展涉及土地规划的业务培训、学术交流、论证咨询等业务指导活动,提高规划专业人才队伍的业务水平。已经列入推荐名录的土地规划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技术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规划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 省土地学会根据对土地规划机构从业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经核实认定,发现土地规划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评价推荐;已经列入推荐名录的予以除名、收回证书并公布:
(一)在评价推荐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接土地规划业务或者转包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业务的;
(三)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评价推荐证书,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担项目的;
(四)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给社会和行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降为丙级机构,收回乙级机构证书并公布:
(一)完成的业务成果质量低劣,被投诉并经证实的;
(二)工作业绩未能达到评价推荐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土地规划机构评价推荐工作人员在评价推荐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责任,并按相关管理制度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土地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土地规划服务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