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数量限制: | 无 |
决定机构: | 区数据局(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法定办结时限: | 6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办件结果形式: | |
咨询方式: | 电话0519-88890215、0519-88890216、0519-88890229 | ||
办件进程查询: | 电话0519-88890215、0519-88890216;www.czgsj.gov.cn;现场查询(常州市钟楼区星港路88号钟楼区政务服务中心) | ||
监督投诉渠道: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9-12345 | ||
表格下载服务: |
1.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拟变更名称的,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 2.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3.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7.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8.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 9.《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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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办理部门: | 320404 | 其他共同办理处室: | 市场准入审批科 |
涉及中介: | 无 | 是否委托行使: | 否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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