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3号)
第三条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第五条(八)其他涉税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七条涉税专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纳税申报代办;(二)一般税务咨询;(三)专业税务顾问;(四)税务合规计划;(五)涉税鉴证;(六)纳税情况审查;(七)其他税务事项代办;(八)其他税务代理。第八条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实行分类管理,涉税专业服务包括一般涉税专业服务和特定涉税专业服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为一般涉税专业服务,第七条第三项至第六项为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